麻辣烫里掺罂粟,北京刑事律师辩护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法院采纳律师意见,判处缓刑。
【案情回顾】
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刘某、林某、赵某在经营本市海淀区XXX139号”海淀区XX麻辣烫”店期间,在制作麻辣烫底料过程中添加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罂粟,并制作成麻辣烫销售给顾客食用。
2016年9月1日,公安机关对该店进行检查,查获未使用的疑似罂粟物250克。
经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检验中心检验,疑似罂粟壳中含有吗啡等成分,系罂粟果实。
经检验检疫综合技术中心检验,疑似罂粟杆含有吗啡、可待因、那可丁、蒂巴因、罂粟碱成分。
【律师观点】
被告人林某委托北京刑事律师孟博律师担任其辩护人,孟博律师作为北京辩护律师,在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辩护方面有着丰富的经验。
孟律师在多次会见当事人,详细分析案件笔录后认为检察院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误,但被告人林某在归案后主动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且积极缴纳了罚金,是可以从轻处罚的。
故法院孟律师建议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法院审理】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林某、赵某违反食品安全管理法规,在食品加工、销售过程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同时,法院采纳了孟律师的辩护意见,最终判决被告人林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