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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纠纷中自书遗嘱真实性如何确定
来源:孟博律师
发布时间:2017-05-19
浏览量:1132
自书遗嘱如何确定真实性?怎样写效力更高,律师帮您分析。

案情回顾

刘大诉称,老刘老赵一系夫妻关系,原告、刘二刘三刘四系二人子女。

老赵一去世后,老刘购买了位于北京市海淀区XX203号房屋。老刘订立自书遗嘱,明确表示因为原告独自照顾老刘晚年生活,其决定其名下的XX小区203号房屋由原告一人继承。现起诉要求:按照遗嘱继承处理涉案房屋

刘二刘三刘四辩称,父亲老刘立遗嘱无民事行为能力,不认可该遗嘱,请求法院按法定继承处理涉案房屋。

法院审理

经审理查明,因原被告双方都无法提供充足有效的关于被继承人订立自书遗嘱期间精神状况的客观材料,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定医院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科无法对被继承人老刘在订立自书遗嘱期间的行为能力出具准确的鉴定结果。经北京DD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自书遗嘱中立遗嘱人处的老刘”签名字迹系本人填写。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涉案房屋由原告继承所有

律师观点

本案中,涉案房屋及原告保管的被继承人存款及工资余额均系被继承人的个人财产,并非夫妻共同财。故老刘是有权自己书写遗嘱对其进行分配的。

在老刘去世后,继承开始,由于老刘留有遗嘱故按照遗嘱办理。根据原告提交的被继承人所立遗嘱,三名被告均主张遗嘱的无效,但其均不能提供能够证明遗嘱并未订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证据,根据证据规则原则,三名被告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即其所主张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

且该份遗嘱依法经鉴定,签字系被继承人本人所签,再无其他证明资料的情况下,法院有理由认定该自书遗嘱系被继承人本人的真实意愿,该遗嘱合法有效。

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自书遗嘱要求书写人有着完全行为能力,且是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由本人书写并签字。

孟律师提醒大家:内容应尽量亲笔书写,如果是打字后签字的往往效力容易打折扣,在实际继承中比较容易推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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