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刑事律师成功辩护,变更检察院指控罪名,减轻当事人量刑。
【案情回顾】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7月,被告人夏某在北京市海淀区A路*号*楼租赁一处房屋,后组织多名卖淫女在此从事卖淫嫖娼活动,被告人夏某负责该按摩店的经营管理,高某(另案处理)负责收取嫖资、打扫卫生等。
2016年8月10日23时许,民警对该房屋进行检查时,现场查获在此从事卖淫嫖娼活动的嫖客林某与卖淫女黎某、嫖客杨某与卖淫女陈某某、嫖客刘某与卖淫女黎某,并挡获廖某某、黎某某、柳某某、倪某某等四名卖淫人员,同时将被告人夏某挡获。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夏某的行为已构成组织卖淫罪,要求予以处罚。
【律师观点】
被告人夏某委托北京刑事律师孟博律师担任其辩护人。
孟博律师作为北京知名刑事辩护律师,在组织卖淫罪辩护方面有着丰富的经验,孟律师接到委托后,多次会见了当事人,详细了解了本案的案情和检察院的指控。
孟律师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夏某犯组织卖淫罪不能成立,夏某不具有组织卖淫的组织、控制行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容留卖淫罪。
且被告人夏某主观恶性不强,对社会危害不大,在犯罪过程中起轻微作用,请求法院对被告人夏某从轻、减轻处罚。
【法院审理】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后采纳了孟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有误,被告人夏某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其行为应构成容留卖淫罪。
同时,法院根据案情最终判决:被告人夏某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