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造买车事实诈骗贷款120余万,北京刑事律师孟博律师接受委托积极辩护,凭借极高的专业技巧和经验为被告人成功减轻量刑,法院最终判决有期徒刑十年。
【案情回顾】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4年1月16日,被告人王某某利用其在北京市丰台区AA银行丰台支行担任客户经理,负责北京X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汽车按揭审批业务的便利,虚构丁某某购买车辆的事由,骗取北京X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岳某某的信任后,由北京X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并与北京X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签订《反担保合同》后,于同年1月24日以丁某某名义从北京市丰台区AA银行丰台支行贷款65万元。
作案后,赃款由被告人王某某用于赌博、偿还赌债挥霍。
2、2014年4月23日,被告人王某某利用其在北京市丰台区AA银行丰台支行担任客户经理,负责北京X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汽车按揭审批业务期间,使用北京X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岳某某提供的空白贷款合同等伪造贷款信息,冒用丁某乙名义并虚构其购买车辆的事由,以丁某乙名义从北京市丰台区AA银行丰台区信用社贷款60万元。
作案后,赃款由被告人王某某用于赌博、偿还赌债挥霍。
截止2016年3月21日,北京市丰台区AA银行丰台支行从北京X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保证金中扣除上述贷款的本金共计人民币860096.96元,利息共计人民币63208.27元;被告人王某某向北京市丰台区AA银行丰台支行偿还上述贷款本金共计人民币108078.52元,利息共计人民币19725.64元。
【律师观点】
被告人王某某委托北京刑事辩护律师孟博律师担任其辩护人,孟博律师作为北京刑事律师,在骗取贷款罪辩护方面经验丰富,有着许多成功辩护的案例。
孟律师接到委托后,多次会见了当事人,结合案卷详细了解了案情,对被告人的行为和罪名做了整理和分析,孟律师认为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无误,但同时,孟律师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归案后主动交代案件事实,认罪态度好,建议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法院审理】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虚假理由并假冒他人名义诈骗银行贷款,且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贷款诈骗罪。
同时法院采纳了孟律师的辩护意见,最终从轻量刑,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罚金5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