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刑事律师辩护诈骗团伙主犯,一审判决有期徒刑八年,北京刑事律师代理二审,成功减少指控事实,二审改判,减轻被告人量刑。
【案情回顾】
原判认定,2014年7月至2015年6月间,被告人艾某伙同赵某、陈某、刘某、“亚狗”(以上四人均另案处理)等人经密谋,分工合作向不同的租车公司租用各种小汽车作为诈骗工具,再伪造租用的汽车行驶证、车主身份证等有关证件,然后通过以高利息作回报,用小汽车作抵押物的借款方式实施诈骗多宗。
具体诈骗事实如下:
1、2014年1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艾某与赵某分工合作实施诈骗。
艾某以其名义从北京市A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来黑色丰田凯美瑞轿车一辆,后交给赵某物色诈骗对象,赵某物色到被害人何某后,骗说其朋友需借款使用,可用该车以人民币80000元作抵押物,月利率可按5%计付利息给对方,骗取被害人信任后,第二天,艾某即驾驶其租用的该车到市区,用伪造的该车辆行驶证件和车主陈君旭身份证明复印件,与被害人签订借款(车辆抵押担保)合同,骗到被害人人民币71000元。
另认定,被告人艾某于2014年12月至2015年6月(即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前)共退还了人民币16000元给被害人。
尚余人民币55000元未退还。
2、2015年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艾某与赵某分工合作实施诈骗。
赵某以其名义作担保人由从某从北京市A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来白色丰田锐志轿车一辆,从某租出该车后交给赵某。
赵某物色到被害人李某后,骗说其朋友需借款使用,可用该车以人民币120000元作抵押物,月利率可按3%计付利息,骗取被害人信任后,同年4月15日,赵某与艾某即驾驶该车到X登酒店门口处,用伪造的该车辆行驶证件和车主林某身份证明复印件,艾某冒用林某名义立借款押据给被害人,骗到被害人人民币116400元。
3、2014年7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艾某与赵某分工合作实施诈骗,赵某以其名义从汽车出租公司租来丰田卡罗拉轿车一辆。后物色诈骗对象,其物色到被害人莫某后,骗说其朋友需借款使用,可用该车以人民币60000元作抵押物,月利率可按5%计付利息给对方。
骗取被害人信任后,同年7月21日,艾某与赵某一起即驾驶该车到北京市Y酒店,用伪造的该车辆行驶证件和车主则某身份证明复印件,艾某冒用则某名义与被害人签订借款合同,骗到被害人人民币57000元。
4、2015年5月上旬的一天,被告人艾某与陈某分工合作实施诈骗。
陈某以其名义从北京市出租车行租来日产天籁轿车一辆。后交给被告人物色诈骗对象,艾某以则某身份对被害人莫某谎称其朋友需借款使用,可用该车以人民币80000元作抵押物,月利率可按5%计付利息,骗取被害人信任后,同年5月13日,艾某与陈某一起即驾驶陈某租来的该车辆到北京市油城路,用伪造该车辆相关证件和车主朱某身份证,陈某冒用朱某名义与被害人签订借款合同,骗到被害人人民币76000元。
5、2015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艾某与“亚狗”(身份不祥)分工合作。
艾某以从北京市汽车出租车行租来黑色丰田锐志轿车一辆后,艾某再以则某身份继续对被害人莫某实施诈骗,艾某对被害人谎称其朋友需借款使用,可用该车以人民币80000元作借款抵押物,月利率可按5%计付利息,骗取被害人信任后,艾某与“亚狗”即驾驶租来的该车到高州市区,用伪造该车辆相关证件和车主吋某身份证,“亚狗”冒用吋某名义与被害人签订借款合同,骗到被害人人民币76000元。
6、2015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艾某与刘某分工合作。
艾某以从北京市X汽车出租车行租来灰色丰田锐志轿车一辆。
艾某以则某身份对被害人莫某继续实施诈骗,艾某对被害人谎称其朋友需借款使用,可用该车以人民币80000元作抵押物,月利率可按5%计付利息,骗取被害人信任后,艾某与刘某即驾驶租来的该车到XX区,用伪造该车辆相关证件和车主杜某身份证,刘某冒用杜某名义与被害人签订借款合同,骗到被害人人民币76000元。
7、2015年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艾某以从北京市汽车出租车行租来卡罗拉轿车一辆,再以“则某”身份对被害人莫某实施诈骗。
艾某对被害人谎称其朋友需借款使用,可用该车以人民币40000元作抵押物,月利率可按5%计付利息,被害人信以为真同意借款,艾某即驾驶该车到北京市XX区,用伪造该车辆相关证件和车主吴某身份证,与被害人签订借款押据,骗得被害人人民币38000元。
综上,被告人艾某伙同他人合伙诈骗7起,其中,被告人伙同赵某诈骗被害人何某(款,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前已退还人民币16000元,依法应作减除诈骗数额。
即诈骗数额合计人民币494400元。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原判判决被告人艾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被告人艾某不服,并委托北京刑事辩护律师孟博律师担任其辩护人为其辩护。
【律师观点】
北京刑事律师孟博律师是著名的北京刑事辩护律师,在诈骗罪等重大经济商事犯罪辩护方面有着丰富的经验和许多成功的案例。
孟律师接受委托后会见了当事人,并结合案卷对案件所涉及的事实做了分析和整理,孟律师认为原判认定的被告人诈骗数额510400元(属数额特别巨大)不正确,被告人骗取被害人何某人民币71000元后,在本案立案前已退还的人民币16000元,依法应作减除诈骗数额。
且被告人艾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能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故孟律师为被告人进行了罪轻辩护。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针对孟博律师提出的辩护意见对检察院指控的事实进行了核实,最终采纳了孟律师的辩护意见,最终改判艾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