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所长玩忽职守,挥霍单位资金1200余万,北京刑事律师提出自首情节,法院采纳律师意见,判处缓刑。
【案情回顾】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3年11月29日至2015年6月11日,被告人赵某任北京市大兴区A镇财政所副所长、主持财政所全面工作期间,未按照岗位职责、内部管理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财政所的财务工作进行有效监督管理,使财政所零户统管办公室资金会计刘×1(另案处理)利用财政所的监管漏洞,通过私自开具现金支票、转账支票以及网银转账不入账的手段,非法占有财政所零户统管办公室账户和粮食直补账户内资金共计人民币12019400元用于赌博和个人挥霍。
2016年3月2日,被告人赵某被电话传唤到案。
公诉机关就以上指控向本院提供了证人证言等证据材料,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第一款 之规定,对被告人赵某依法惩处。
【律师观点】
备案工人赵某委托北京刑事辩护律师孟博律师担任其辩护人,孟博律师作为专业北京刑事辩护律师,在玩忽职守罪等职务犯罪辩护方面经验丰富,有着许多成功辩护的案例。
孟律师在接受委托之后,多次会见了当事人,详细了解了案件情况,并通过阅卷对案件进行了分析和整理,孟律师对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没有异议。
但提出被告人有自首的事实:被告人赵某有自首情节,故建议法院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法院审理】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赵某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依法应予惩处。
同时,法院审理后采纳了北京刑事律师孟博律师的辩护意见,最终判决:被告人赵某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