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博律师亲办案例
卖方因政策调整导致商品房所有权证无法办理 是否构成违约?
来源:孟博律师
发布时间:2017-06-26
浏览量:207

因政策调整导致合同违约,北京房产律师代理原告进行维权,法院审理后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案情回顾】

原告韩小姐诉称,自己与被告签订了《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被告应在201561日向原告交付房屋,如因被告原因导致被告未能在201661日前取得房屋所在楼栋的权属证明,原告有权主张违约责任;如因被告原因导致原告未能在房屋交付之日起360日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原告有权退房,被告应退还原告全部已付款并按照银行存款利率给付利息。合同签订后,原告支付了购房款66万元,并向被告预付了印花税款340元。但被告未能在201661日之前取得房屋所在楼栋权属证明,致使原告未能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被告退还购房款66万元、印花税款340元;被告按同期五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支付给原告利息;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同时原告韩小姐委托北京房产律师孟博律师担任其代理人,代理其参加诉讼。

被告A公司辩称,201615日,原告购买了330号商品房并将全部房款一次性支付完成。被告认为,原告已经实际取得了房屋,并产生出租收益,无经济损失。违约的原因是因房管局的行为导致的,其责任不可归于被告。被告不同意解除合同,但可以退房。关于购房款和印花税被告同意退还,但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律师观点】

孟律师在本案中,代理原告进行诉讼。

孟律师认为双方当事人根据真实意思表示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各自对合同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合同中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发生时,享有解除权的合同当事人可以依据合同约定行使解除权,致使合同解除。

本案中,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致使原告不能依约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证书,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出现,原告有权依据合同约定行使解除权。

根据上述案情分析,导致原告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原告是引被告未能按期取得商品房的权属证明,被告所提出的政策调整的理由,不能成为对抗原告诉求的抗辩。

被告提出根据相关规定,原告已丧失解除权,但至今被告仍未取得商品房的权属证明,亦不能配合原告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手续。原告无法实现双方订立合同时约定的合同目的,现因被告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使原告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现原告主张退房,可以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中关于违约退房中的相关规定来处理。

【法院审理】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一、解除韩小姐与A公司在200615日签订的《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

二、A公司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韩小姐购房款66万元。

三、A公司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韩小姐印花税170元。

四、A公司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韩小姐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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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孟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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