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刑事辩护律师成功辩护非法吸收存款罪,提出多条量刑意见,法院采纳后判处缓刑。
【案情回顾】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伙同吴某、赵某、周某某(均另案处理)于2013年至2014年年间,在北京市朝阳区北京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地,以购买基金产品可以获得高额回报为由,通过邱×(男,28岁)、杜×(女,33岁,北京市人)等渠道向社会公开销售中国黄金金店基金,非法吸收罗×、诸×等人投资款共计1080万元。
被告人刘某于2015年9月8日被民警查获归案。
被告人刘某已退还非法获利人民币15万元并扣押在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律师观点】
被告人刘某的家属委托知名北京刑事律师孟博律师作为其辩护人为其辩护。
孟律师是知名的北京刑事辩护律师,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辩护方面经验丰富,有许多成功辩护的案例。
孟律师在接受委托后,通过阅卷和会见当事人,详细分析了案件,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没有意义,但孟律师认为被告有以下情节,可以从轻处罚。
1、被告人刘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
2、被告人刘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应当视为自首;
3、另鉴于被告人刘某的亲属代为退缴违法所得,此前无违法犯罪记录之情节,
故孟律师建议法院对被告人刘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法院审理】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伙同他人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高额收益,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其行为扰乱了金融秩序,触犯了刑律,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且数额巨大,依法应予惩处。
同时,法院经过合意后采纳了孟律师的辩护意见,最终判决:被告人刘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罚金人民币十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