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次挪用公款共计77万,北京刑事律师成功辩护,提出多条从轻量刑建议,法院采纳后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案情回顾】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孙某于2006年8月21日,在国家A局机关服务中心财务处工作期间,利用负责代收代缴职工售房款的职务便利,将其代收的售房款人民币65万元转存入其北京银行的个人账户,用于帮助其在北京银行工作的亲属朱某完成“揽储”任务。
被告人孙某于同年10月12日归还挪用的人民币65万元,该款项产生的利息人民币540余元于2014年8月5日上缴至单位账户。
被告人孙某于2008年5月28日,利用上述职务便利,将其代收的售房款人民币22万元,以个人名义借给其同事唐×用于购买经济适用房。
被告人孙某于同年10月7日归还挪用的人民币22万元。
被告人孙某于2016年1月27日到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投案。
【律师观点】
被告人孙某的亲属委托知名北京刑事辩护律师孟博律师担任其辩护人,为其辩护。
孟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多次会见当事人,详细了解案件的情况,并通过阅卷对案件进行了梳理总结和分析。
孟律师对于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没有异议,但孟律师认为被告人有着以下可以从轻处罚的情节:
1、被告人孙某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
2、被告人挪用的案款已经全部归还
3、被告人是初犯、偶犯、主管恶性小
综上,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法院审理】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孙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及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归还的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应依法予以惩处。
同时,法院采纳了孟律师的辩护意见,最终判决判决:被告人孙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