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刑事律师接受委托辩护挪用公款罪二审,提出一审判决数额计算错误,法院采纳后改判。
【案情回顾】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原审被告人宋某犯挪用公款罪一案,于2014年12月3日作出了判决。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宋某不服,提出上诉。并委托北京刑事辩护律师孟博律师代理其二审辩护。
原审查明:2002年4月29日,经北京市东城区吴某介绍,被告人宋某将移民款170000元借给赵某用于营利活动,于4月30日归还。
2002年5月8日宋某又将移民款170000元借给赵某用于营利活动,后经宋某多次催要,赵某于2002年5月27日归还50000元,后又归还70000元,余款50000元赵某一直未予归还。
案发前,被告人宋某已将挪用的款项全部归还。
根据以上事实及证据,原审判决:被告人宋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
【律师观点】
被告人宋某某委托知名北京刑事辩护律师孟博律师担任其辩护人。
孟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多次会见当事人,详细了解案件的案情,孟律师认为本案的一审指控的罪名无误,但是数额计算存在这问题:孟律师认为宋某挪用的是同一笔公款,不应累计计算,并且没有证据证明宋某挪用的是移民款。
故一审的量刑过重,孟律师建议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法院审理】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上诉人宋某利用担任宏泉村会计,经手移民款的职务之便,个人决定两次将其经手的移民款170000元挪用给赵某进行营利活动,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
原判认定宋某挪用公款的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审判程序合法。
同时,法院采纳了孟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一审计算的犯罪数额有误,依法纠正。
最终改判判上诉人宋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