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由销售之名侵占单位电脑30余台,北京刑事律师成功辩护,法院从轻量刑。
【案情回顾】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8月,被告人赵某在北京X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担任业务员期间,在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恒兴大厦15层,以与北京B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两份电脑销售合同为名,侵占北京X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联想牌M8400T型计算机10台、联想牌M4300型计算机33台,价值人民币178450元。
2012年12月13日,被害单位经理秦x向公安机关报案,后被告人赵某于当日到案。
案发后,赵某的母亲张某代为退赔全部赃款。
【律师观点】
被告人赵某的亲属委托北京刑事辩护律师孟博律师担任其代理人。
孟律律师作为北京知名刑事辩护律师,其在职务侵占罪等职务犯罪辩护方面经验丰富,有着许多成功辩护的案例。
孟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多次会见了当事人,详细了解了案件的内容,针对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事实结合案卷进行了整理和分析。
孟律师对于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没有异议,但是孟律师认被告人赵某具有自首情节,且已将赃款全部退赔给被害单位,并取得了单位的谅解。
故建议法庭对被告人赵某从轻处罚。
【法院审理】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担任被害单位销售经理的职务便利,将本单位钱款占为已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应予惩处。
同时,法院采纳了孟律师的辩护意见,最终判决:被告人赵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