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毒品300余克,北京刑事律师提出多条辩护意见,法院采纳后从轻量刑。
【案情回顾】
北京市第二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孙某与艾某(另行处理)事前商议运输毒品后,于2010年10月26日携带艾某给其的装有毒品的黑色行李箱坐飞机从云南省来京,并于当晚23时许抵京后在首都机场大厅内被民警抓获,并被当场从该黑色行李箱的夹层内查获大量毒品,经鉴定总量为325.33克,其中海洛因含量为24.19%。
检察院认为认为,被告人孙某运输毒品海洛因325.33克,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
【律师观点】
被告人孙某某的亲属委托北京刑事辩护律师孟博律师作为其辩护人,为其辩护。
孟博律师作为知名的北京刑事辩护律师,在运输毒品罪等毒品类犯罪辩护方面有着丰富的经验,凭借较高的专业素养,孟律师成功辩护过许多案件。
孟律师在接受委托多,多次会见了当事人,详细了解了案件的事实和内容,并通过阅卷进行了整理和分析。
孟律师对于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没有意见,但是孟律师认为被告人孙某系受他人指使运输毒品,在本案中只起帮助、辅助作用,应认定为从犯。
且被告人孙某系初犯、偶犯,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运输的毒品已被缴获,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法院审理】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明知是毒品仍携带325.33克海洛因乘飞机从云南运输至上海,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
同时,法院才考虑本案的性质和被告人认罪情节的因素下,采纳了孟律师的部分辩护意见,最终判决:被告人孙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没收个人财产五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