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博律师亲办案例
当拆迁纠纷遭遇继承,律师代理成功维权
来源:孟博律师
发布时间:2017-07-21
浏览量:1068

拆迁纠纷遭遇继承,怎么办?律师代理原告起诉,成功维权。

【案情回顾】

原告周先生委托北京房产律师孟博律师起诉称:我的母亲刘阿姨是被告刘爷爷的长女。2004526日,刘阿姨与原告我的父亲周大爷登记结婚,因夫妻感情不和,双方于2009224日登记离婚。

周大爷抚养。但周先生出生后其户籍一直随母亲刘阿姨和被告方一起登记在X11号。

后,原告和母亲刘阿姨及被告刘爷爷刘小小共计4人共有的11号院被拆迁,所获得的拆迁补偿款均由被告方领取。201212刘阿姨死亡。2013年,原告方知晓开始为被拆迁人分配回迁安置住房,原告和母亲刘阿姨及被告刘爷爷刘小小均获得了回迁安置住房的指标面积,但村委会人员告知必须由被告刘爷爷刘小小给予协助配合才能获得,此后,原告方多次找被告协商,均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故起诉,要求1原告继承刘阿姨的遗产:位于X号房屋,周先生应享有四分之一162283元;2.判令原告依法分得拆迁补偿款中的各项补助与奖励费,合计77384元;3请求判令被告刘爷爷刘小小协助原告办理回迁安置指标住房手续。

被告刘爷爷刘小小共同辩称:11号宅院的所有权人是刘爷爷,该宅院被拆迁后的收益应归刘爷爷周先生周大爷抚养,周先生的户口就应该迁走,周先生已不算刘爷爷的家庭人口,只不过是挂在刘爷爷的户口上,周先生无权要求分家析产。拆迁时,原告并未在被拆迁宅院内居住,搬家时原告亦没有任何物品需要搬移,除租房补助外的所有补偿补助款均是按户分发的,与原告户口是否在被拆迁宅院内无关,故原告不应享有各项与“搬家”有关的补助。

关于原告主张的要求继承其母亲刘阿姨遗产一事,首先,对于拆迁款中的分户补偿款,刘阿姨当时表示放弃领取,作为偿还之前所欠刘爷爷的所有债务,分户补偿款应该全部归刘爷爷所有。同意给付原告以刘阿姨优惠购房指标购买回迁房的利益,但应该以房屋的市场单价扣除刘爷爷支付的购房款、物业费及取暖费后,原告享有其中的四分之一。

【律师观点】

在本案中 ,孟博律师代理原告起诉。

孟律师认为本案系因北京市X11号宅院拆迁及作为被拆迁家庭成员之一的刘阿姨死亡引起的析产继承纠纷。

首先,原告周先生、被告刘小小刘阿姨作为被拆迁家庭人口,均应享有相应的拆迁利益。搬家补助费、提前搬家奖、工程配合奖是针对被拆迁家庭的补偿,原告周先生作为被拆迁家庭人口成员之一,应享有其中的四分之一;租房补助费、季差补助费是按人头发放的,原告周先生亦应享有其中的四分之一

关于刘爷爷使用刘阿姨的优惠购房指标购买回迁房的利益,经过庭审调解,刘爷爷同意给付周先生优惠购房利益的四分之一。刘阿姨去世时,其享有的共计54平方米的优惠购房指标尚未使用,该部分指标转化为具体的财产利益系基于刘爷爷出资购房使用该部分指标所致,故原告周先生在分得其应享有的优惠购房利益时应将刘爷爷支出的购房款扣除。原告周先生作为被拆迁家庭人口,其享有使用优惠购房指标购买回迁房的权利,被告刘爷爷作为涉案宅基地登记使用权人有义务协助原告办理购买回迁安置房的相关手续。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判决:

1、被告刘爷爷给付原告周先生北京市X区×室房屋折价款128300元;

2、被告刘爷爷给付原告周先生拆迁补偿补助款合计25400元;

3、原告周先生在办理回迁安置房屋购买手续时,被告刘爷爷应予以协助;

以上内容由孟博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孟博律师咨询。
孟博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15564好评数142
  • 办案经验丰富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甲3号居然大厦8层、18层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孟博
  • 执业律所: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1101*********958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北京-北京
  • 地  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甲3号居然大厦8层、18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