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卖有毒有害保健品被抓获,北京刑事律师提出未遂事实,法院审理后判处缓刑。
【案情回顾】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7月10日,被告人刘某某在位于本市海淀区四季青东冉村鑫宇超市内以人民币480元的价格向他人销售5盒保健食品。
同日,公安机关在上述地点将被告人刘某某抓获并当场起获保健食品5盒。
经检测,上述保健食品中均含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律师观点】
被告人刘某某的亲属委托北京刑事辩护律师孟博律师担任其辩护人,为其辩护。
孟律师作为知名北京刑事辩护律师,在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辩护方面有着丰富的经验,孟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多次会见当事人了解案情,并通过阅卷对案件进行了整理和分析。
孟律师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着手实施销售部分有毒、有害食品过程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构成未遂,应从轻处罚。
且部分有毒、有害食品已扣押,造成的社会危害较小;且刘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认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故建议法院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法院审理】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应予惩处。
法院最终判决:一、被告人刘某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二、禁止被告人刘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三、在案扣押的含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保健食品予以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