炸鸡掺罂粟,北京刑事律师辩护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提出从轻处罚辩护意见,法院最终量刑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案情回顾】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岳某某自2012年7月至案发前,在本市西城区西便门经营岳某某炸鸡店,生产、销售炸鸡食品。
明知罂粟壳不能添加用于食品生产的情况下,仍将罂粟壳作为调料腌制炸鸡后进行销售。
2015年10月30日,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岳某某炸鸡店进行抽检。
经抽样鉴定,其店内销售的炸鸡成品以及腌制的生鸡、腌制料、炸鸡用油均检出罂粟碱、吗啡、那可丁、可待因、蒂巴因成分。
被告人岳某某于2016年1月22日被抓获。
【律师观点】
被告人岳某某的亲属委托北京刑事辩护律师孟博律师担任其辩护人,为其辩护。
孟博律师是知名北京刑事辩护律师,在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辩护方面有着丰富的经验,孟律师接到委托后,多次会见当事人了解案情,并通过阅卷对案件进行整理和分析。
孟律师对于检察院的指控没有异议,孟律师提出以下几点辩护意见:
1、其向腌制材料中添加罂粟壳的时间跨度短、数量微、获利少,没有造成严重后果;
2、其在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抽查不合格后积极整改;其到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
综上,孟律师请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岳某某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侵害了国家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及广大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安全,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应予惩处。
法院在综合案情的基础上,最终判决:被告人岳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