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发票300余万,北京刑事律师提出自首立功等辩护意见,法院采纳后判处缓刑。
【案情回顾】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4月至2015年6月,被告人赵某在北京市海淀区,为赚取开票费差价,多次通过周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介绍,为丁某、何某等人虚开北京市增值税普通发票10份,票面金额合计人民币383万余元。
经税务机关认定,上述发票均为非法制造的发票。
1、2013年4月至11月,被告人赵某采用上述手段,为丁某虚开北京市增值税普通发票3份,票面金额合计人民币27.98万元。
上述发票已由丁某交北京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入账用于结算工程款。
2、2013年9月,被告人赵某采用上述手段,为何某虚开北京市增值税普通发票1份,票面金额为人民币29.6万元。
上述发票已由何某交北京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入账用于结算工程款。
3、2013年10月,被告人赵某采用上述手段,为姚某虚开北京市增值税普通发票1份,票面金额为人民币26万元。
上述发票已由姚某交北京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入账用于结算工程款。
4、2015年6月,被告人赵某采用上述手段,为朱某某(另案处理)虚开北京市增值税普通发票5份,票面金额合计人民币300万元。
上述发票已由徐福稳交某限公司入账用于结算工程款。
【律师观点】
被告人赵某某的亲属委托北京刑事辩护律师孟博律师作为其辩护人,为其辩护。
孟律师作为北京知名刑事辩护律师,在虚开普通发票罪辩护方面有着丰富的经验和许多成功的案例。
孟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多次会见当事人,详细了解案情的案情,并通过阅卷对案件进行了整理和分析。
孟律师认为被告人赵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且备案工人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系立功,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并且被告人在归案后,退出赃款。
故综上,建议法院对其从轻处罚,并考虑适用缓刑。
【法院审理】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赵某违反国家发票管理法规,介绍他人虚开发票,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发票罪,依法应予惩处。
法院同时,采纳了孟律师的辩护意见,最终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二年三个月,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九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