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辩护卖淫组织成员,提出从轻处罚量刑意见,法院采纳后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案情回顾】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初至7月16日期间,被告人赵某、刘某、宋某某、李某某在本市海淀区学院路6号北京XX商务会馆,明知他人(另案处理)在该会馆二层V8、V10、V11、V12、V15五间客房内,组织郭×1、杨×、王×、高×、鞠×等多名卖淫女进行卖淫活动的情况下,仍提供培训内部人员躲避警方检查、联系嫖客、带嫖客进包房、介绍嫖娼价格等帮助行为。
2014年7月17日20时至21时许,被告人赵某、刘某、宋某某、李某某在上述场所以人民币1430元、1650元不等的价格,协助组织郭×1、杨×、王×、高×向嫖客刘×、陈×1、孙×、龙×进行卖淫嫖娼活动。
当日,经群众举报,被告人赵某、李某某被公安机关查获归案。
次日,被告人刘某、宋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律师观点】
被告人宋某某的亲属委托北京刑事辩护律师孟博律师担任其辩护人,为其辩护。
孟博律师作为专业北京刑事辩护律师,在协助组织卖淫罪辩护方面经验丰富,有许多成功辩护的案例。
孟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多次会见当事人,详细了解了案件的基本情况,并通过阅卷对案件进行了梳理和研究。
孟律师对于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没有异议。
孟律师认为被告人宋某某在该案中是从犯,且在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犯罪情节较轻,且系初犯,家境困难,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法院审理】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刘某、宋某某、李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协助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均已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应予惩处。
法院在采纳孟律师辩护意见后判决:被告人宋某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