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谋单位利益行贿70余万,北京刑事律师成功辩护,法院采纳律师意见判处缓刑。
【案情回顾】
被告人黄某在北京A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四川成都B博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湖南C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C公司)与北京D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D电器公司)以及E北京电力机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E公司)做业务的过程中,为谋取不正当利益,送给D电器公司及E公司工作人员好处费共计749000元。
【律师观点】
被告人黄某的亲属委托北京刑事辩护律师孟博律师担任其辩护人,为其辩护。
孟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多次会见当事人,详细了解案件的基本事实和内容,并通过阅卷对案件进行整理和分析。
孟律师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不持异议。但对于指控的数额有异议,认为不应认定黄某向朱某行贿50000元。
且黄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结合本案的案情和影响,孟律师建议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法院审理】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对于孟律师所提辩护意见,法院在核实后予以采纳,最终根据被告人黄某的犯罪情节、悔罪态度,决定对被告人宣告缓刑。
最终判决判:被告人黄某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