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分家惹争议,律师代理起诉,成功维权。
【案情回顾】
原告王阿姨委托北京继承房产律师孟博律师起诉称:自己与被告赵大爷系夫妻关系,后于2016年10月25日经大兴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
原告与赵大爷1995年9月27日登记结婚,婚后与公婆赵爷爷、刘奶奶、小姑赵某在北京市大兴区庞各庄镇7号院共同生活。
该院落原有正房五间东配房三间,为了生活方便,全家于1998年建造西配房三间,之后小姑赵某结婚另过,2014年又在该院中加盖南正房五间。
2015年婆母刘奶奶去世,生前未留遗嘱,原告认为,对住北京市大兴区庞各庄镇7号院落婚前存在,但是在原告共同生活期间,进行加盖,且婆母2015年去世,其遗产应该有赵大爷份额,应为夫妻共同财产,故起诉,请求依法分割北京市大兴区庞各庄镇7号院落,请求判决该院落正房西数1、2、3、4间归原告王阿姨居住使用,原、被告分担诉讼费用。
被告赵大爷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律师观点】
在本案中,孟律师代理王阿姨进行起诉。
孟律师认王阿姨、赵大爷两人婚后同赵爷爷、刘奶奶、赵某共同生活在北京市大兴区庞各庄镇7号院落中,在王阿姨与赵大爷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家庭成员对该院落中的东、西房进行了翻建,加盖五间南房。
故孟律师认为,王阿姨对2014年房屋的翻建有一定贡献。
由于2015年刘奶奶去世后,其配偶赵爷爷、子女赵大爷、赵某并未对刘奶奶的遗产进行分割,赵大爷作为刘奶奶之子,对该院落中属于刘奶奶的部分具有继承权,赵大爷在与王阿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法定继承取得的遗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又因该房屋属于农村宅基地上盖,所占用土地归集体所有,故应该可以支付王阿姨的对于房屋的居住使用全权。
【法院审理】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如下:
一、位于北京市大兴区庞各庄镇7号院落中东厢房北数第一间、第二间由原告王阿姨居住使用;
二、驳回原告王阿姨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