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律师成功辩护,减轻量刑。
【案情回顾】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1年以来,被告人赵某先后雇佣被告人方某、刘某、孙某、韩某在没有取得厂家授权的情况下,回收旧的制冷压缩机进行翻新、贴标再向外出售。被告人王某某从赵某处进货后对外销售。
2012年7月2日,在本市海淀区中关村XXX大厦楼下,王某某将从赵某处购买的1台A牌下的ZZ牌制冷压缩机以人民币2800元的价格销售给他人。经鉴定,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同年7月9日,赵某在其位于本市昌平区GG村的制假工厂内,将其伙同方某、刘某、孙某、韩某翻新的40台A牌下的ZZ牌制冷压缩机,以人民币13万元的价格销售给王某某。后王某某、岳某某、赵某将上述制冷压缩机运输至本市海淀区颐和园北宫门附近某物流中心时被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三被告人各自驾驶的车辆内起获A牌下的ZZ牌制冷压缩机共计40台,经鉴定,均系假冒,价值人民币19.2万元。当日,民警在赵某位于本市昌平区GG村的制假工厂内将方某、刘某、孙某、韩某抓获,并当场起获269件A牌和ZZ牌标识及作案工具,经鉴定,上述标识均系假冒。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的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赵某、方某、孙某、刘某、韩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王某某、岳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律师观点】
在本案中,孟律师接受被告人王某某亲属的委托,担任其辩护律师。
孟律师作为北京专业刑事辩护律师,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罪辩护方面经验丰富,有着许多成功辩护的经验。
孟律师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犯罪未遂,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性不大,故孟律师建议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法院审理】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人民币五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