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博律师亲办案例
二审,提出减轻处罚情节,成功改判缓刑
来源:孟博律师
发布时间:2017-09-26
浏览量:396

北京刑事律师辩护二审,提出减轻处罚情节,成功改判缓刑。

案情回顾

被告人刘某某20145月至8月间,在北京市朝阳区D大酒店等地,以投资香港A国际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X资本”项目为名,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可获得高额回报,变相吸收杨×(男,北京市人)、王×(女,北京市人)、陆×(男,北京市人)等十五名投资人存款共计人民币800余万元。刘某某2015315日被查获归案。公安机关冻结张×、林×、王×、谭×、吴×的账户。在案件审理期间,杨×等十三人的经济损失已与刘某某自行解决,陆×与刘某某达成赔偿协议。投资人均对刘某某表示谅解。

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人刘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二、责令被告人刘某某退赔人民币一百六十三万二千元,发还投资人徐×人民币八十一万六千元,发还投资人陆×人民币八十一万六千元。

刘某某不服,委托北京知名刑事辩护律师孟博律师作为其辩护人,为其辩护二审。

律师观点

孟律师作为北京著名刑事辩护律师,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辩护方面有着丰富的经验,和许多成功辩护的案例。

孟律师认为在一审中刘某某当庭认罪,退赔投资人的大部分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原判认定刘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但鉴于孟律师认为刘某某的家属在二审期间代为退赔投资人徐×八十一万六千元,退赔投资人陆×二十万元,并取得投资人的谅解,建议法院对其再予从宽处罚。

法院审理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刘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应予惩处。

法院同时财产了孟律师的辩护已经,最终判决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决的第一项、第二项,即被告人刘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责令被告人刘某某退赔人民币一百六十三万二千元,发还投资人徐×人民币八十一万六千元,发还投资人陆×人民币八十一万六千元;

二、上诉人刘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缴纳);

三、划扣冻结在案吴×账户内钱款二十万四千元发还投资人陆×;在案冻结王×、谭×、林×、张×账户内钱款发还投资人陆耘;不足部分继续追缴,发还投资人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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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孟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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