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刑事律师辩护二审,提出减轻处罚情节,成功改判缓刑。
【案情回顾】
被告人刘某某于2014年5月至8月间,在北京市朝阳区D大酒店等地,以投资香港A国际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X资本”项目为名,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可获得高额回报,变相吸收杨×(男,北京市人)、王×(女,北京市人)、陆×(男,北京市人)等十五名投资人存款共计人民币800余万元。刘某某于2015年3月15日被查获归案。公安机关冻结张×、林×、王×、谭×、吴×的账户。在案件审理期间,杨×等十三人的经济损失已与刘某某自行解决,陆×与刘某某达成赔偿协议。投资人均对刘某某表示谅解。
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人刘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二、责令被告人刘某某退赔人民币一百六十三万二千元,发还投资人徐×人民币八十一万六千元,发还投资人陆×人民币八十一万六千元。
刘某某不服,委托北京知名刑事辩护律师孟博律师作为其辩护人,为其辩护二审。
【律师观点】
孟律师作为北京著名刑事辩护律师,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辩护方面有着丰富的经验,和许多成功辩护的案例。
孟律师认为在一审中刘某某当庭认罪,退赔投资人的大部分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原判认定刘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但鉴于孟律师认为刘某某的家属在二审期间代为退赔投资人徐×八十一万六千元,退赔投资人陆×二十万元,并取得投资人的谅解,建议法院对其再予从宽处罚。
【法院审理】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刘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应予惩处。
法院同时财产了孟律师的辩护已经,最终判决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决的第一项、第二项,即被告人刘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责令被告人刘某某退赔人民币一百六十三万二千元,发还投资人徐×人民币八十一万六千元,发还投资人陆×人民币八十一万六千元;
二、上诉人刘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缴纳);
三、划扣冻结在案吴×账户内钱款二十万四千元发还投资人陆×;在案冻结王×、谭×、林×、张×账户内钱款发还投资人陆耘;不足部分继续追缴,发还投资人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