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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产生纠纷,如何分割房产?
来源:孟博律师
发布时间:2017-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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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产生纠纷,如何分割房产?律师为您解惑

【案情回顾】

赵先生诉称:我与吴小姐于199898日登记结婚,2005年生育一女赵小小。201210月,双方协议离婚,约定:赵小小随我生活,监护权归我。离婚当日,我提出尚有住房公积金及养老保险金未予分割,双方协商后,吴小姐出具欠条,表示对此给付折价款8万元。现吴小姐未依照约定给付住房公积金及养老保险金补偿金8万元。此外,在离婚后不久,吴小姐就购买住房一套,首付款30万元;购买本田轿车一辆,价值18万元左右。综上,我起诉要求吴小姐向我支付:1、隐匿的婚内财产价值的一半计13万元;2、平均分割《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限价商品住房)》合同项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某房屋(购买价55万元)。

吴小姐委托北京婚姻律师孟博应诉称:我不同意赵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我与原告签订的《离婚协议二》已明确约定“赵先生放弃有关两限房的一切权利”,且该房屋系我在双方离婚后单方出资购买,现赵先生主张平均分割该房屋没有法律依据。我没有在婚内隐匿财产,双方有协议已对各自财产进行了约定。

【律师观点】

在本案中,孟律师接受吴小姐的委托,代理其进行诉讼。

孟律师认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效力。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就吴小姐提供的《离婚协议二》,赵先生虽称其从未签订过该离婚协议,并申请笔迹鉴定,但经鉴定,《离婚协议二》“赵先生”的签名系赵先生本人所签。且该鉴定所已就赵先生所提异议进行充分答复和说明,故可认定该《司法鉴定意见书》为有效证据,可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该房屋是在吴小姐、赵先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家三口名义申报,但《离婚协议二》已明确约定“赵先生放弃有关两限房的一切权利”,且该房屋系吴小姐在双方离婚后单方出资购买,现赵先生主张平均分割该房屋没有法律依据。

【法院审理】

驳回赵先生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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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孟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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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101*********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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