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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买房婚后共同还贷,房屋离婚时如何分割?
来源:孟博律师
发布时间:2017-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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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买房婚后共同还贷,房屋离婚时如何分割?

【案情回顾】

周小姐(原告)、赵先生经人介绍于2011年登记结婚。双方婚前和婚后初期感情尚可。二人婚后于2013年生育一女,取名赵小小。孩子出生后因是女孩,赵先生从未照管孩子。在周小姐坐月子期间与其分居至今。期间赵先生对孩子不闻不问,也从未看望过孩子,更未给孩子花过任何钱,抛弃妻女。故周小姐委托北京婚姻房产律师孟博律师诉赵先生至法院,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周小姐、赵先生离婚;2、女儿赵小小由周小姐抚育,赵先生周小姐起诉之日起每月给付子女抚育费3000元;3、要求赵先生给付共同偿还房贷部分及房屋增值部分补偿款30万元;4、要求赵先生给付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偿还车贷数额一半的补偿款22500元;5、赵先生婚后购买奥迪轿车一辆,要求分割,赵先生给付32500元。

赵先生辩称:我同意离婚,关于子女抚育,我要求自行抚育,不需周小姐支付抚育费,如由周小姐抚育子女,因我现无工作,周小姐要求每月支付3000元抚育费,其要求过高,不同意支付,抚育费数额由法院判定;关于房款和车款的补偿,因为房贷是父母还的,车贷是我自己还的,不同意给付周小姐房款和车款的补偿。奥迪牌汽车虽为婚后购买,但系卖掉婚前车辆进行置换的,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同意分割。

在庭审中,查明双方有如下财产:

赵先生于婚前购买位于北京市某房屋一套,20111226日取得房屋所有权证。该房屋成交价格为148万元,其中98万元为贷款,贷款期限为30年,每月还贷款约7200元。赵先生于201310月提前结清贷款,并将上述房屋出售,网签房屋出售价格为115万元。

赵先生于婚前购买大众汽车一辆,车价款为13.48万元,分期付款,期限为三年,赵先生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计偿还车款45661元,20139月购车款还清,现该车已转让。

赵先生又于婚后购买奥迪牌轿车一辆,购买价格为6.5万元。赵先生称婚后购买奥迪牌轿车系用婚前购买的车辆进行置换,不属夫妻共同财产。

【律师观点】

在本案中,孟律师接受周小姐的委托,担任其代理人,作为北京知名婚姻房产诉讼律师,孟律师经验丰富,有着许多成功案例。

孟律师认为:周小姐、赵先生虽系自主结婚,但婚后长期分居。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周小姐要求离婚,赵先生同意。

而关于子女抚育问题,因子女年龄较小,周小姐抚育时间较长,考虑双方的实际情况及子女利益,应由周小姐抚育子女为宜。赵先生应支付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关于周小姐主张婚后赵先生名下房产共同偿还贷款及增值部分补偿问题。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本案赵先生婚前购买房屋,支付首付款,法院认定周小姐婚后参与共同还贷共计约12万元,201310月赵先生提前还清贷款并将房屋出售,虽然赵先生提供的网签合同显示房屋出售价格为115万元,但按照市场交易习惯,网签合同价格不能完全反应房屋实际交易价格,故法院对赵先生所述低价出售房屋的事实不予采信是正确的。考虑房屋市场增值情况,赵先生应就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给付周小姐一定数额的补偿。

同样关于赵先生婚前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汽车,该车辆归赵先生所有,周小姐婚后参与共同支付的款项,赵先生应给予周小姐补偿。

【法院审理】

1、准予周小姐与赵先生离婚。

2、赵小小由周小姐抚育,赵先生每月给付赵小小抚育费2000元;赵先生向赵小小支付20163月之前的抚育费56000元;赵先生对赵小小享有探望权,每月探望一次。

3、赵先生给付周小姐共同偿还房屋贷款及房产增值补偿10万元。

4、赵先生给付周小姐购买汽车款项补偿22500元。

5、奥迪牌轿车归赵先生所有,赵先生给付周小姐车辆补偿款32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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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孟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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