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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尽赡养义务可以多分财产吗?
来源:孟博律师
发布时间:2017-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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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尽赡养义务可以多分财产吗?

【案情回顾】

赵先生孙女士系夫妻关系,婚内育有四子女即本案四原告:ABCD 赵先生系再婚,其与前妻吴小姐婚内育有一子即被告E赵先生吴小姐离婚时,被告E才一岁多,此后一直和吴小姐共同生活。

2007814日,被继承人赵先生取得本市某小区两套房屋产权,两套房屋均为赵先生孙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20131119日,赵先生去世。2015315日,孙女士去世,去世前二人均未留有遗嘱。

四原告认为,根据法律规定,上述遗产应由原、被告依法继承.但因被告E长期在外地生活,从未对被继承人赵先生履行过赡养义务,故应对被告E予以少分。被告E对四原告所述的家庭身份关系及被继承人赵先生孙女士的去世时间没有异议,对遗产情况认可。但被告长期和生母在外地生活,自9岁起即残疾,对被继承人赵先生不是不尽赡养义务,而是客观条件不允许,故被告不同意四原告的诉请,要求对于被继承人的遗产依法继承。

【律师观点】

北京专业继承房产律师孟博律师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遗产继承的顺序和份额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本案中,因被继承人赵先生先于孙女士去世,故在被继承人赵先生去世后,房屋中所享有的二分之一产权份额首先应由其第一顺序继承人——即其配偶孙女士及原、被告五名子女依法进行继承。关于孙女士及原、被告应继承被继承人赵先生遗产的份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考虑四原告对被继承人赵先生尽到了较多的赡养义务,故本院在对被继承人赵先生的遗产分割时将对四原告进行多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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