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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财产可以通过遗嘱进行处分么?
来源:孟博律师
发布时间:2017-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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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财产可以通过遗嘱进行处分么?

【案情回顾】

201411月,E起诉至法院称:张大爷王阿姨育了ABCDE王阿姨2010129日去世。北京市西城区的301号房屋系由我出资以张大爷名义购买的房改房,张大爷1998428日书写了一份遗嘱,内容为:“今有201号房屋在98331日购买住房,由于我三女儿E住房紧张,并且我们年龄已高并且不愿出资购房,因此此房由我三女儿E全额出资购买,我们去世后该房屋归我们三女儿E所有。

E认为该遗嘱确认该房屋由我出资,在其去世后归我所有。2014731张大爷去世,因房屋归属问题,我和兄弟姐妹发生争执,因此我诉求法院判令北京市西城区301号房屋归我所有。

ABCD辩称:同意E所说当事人关系,父母去世时间没有异议,诉争房屋坐落也属实,先登记在张大爷名下。该房屋是张大爷单位分的,以前是单位宿舍,2005年房改时从单位购买。母亲王阿姨去世之后,家里没有进行过继承,因我们没有能力支付鉴定费,所以撤回对E提交的遗嘱中是否由张大爷本人签字进行鉴定的申请。一株本身记载的相关事项和事实不服,房屋实际购买日期、支付第一笔款项的日期和遗嘱记载不符。遗嘱是附义务的,遗嘱谈到房屋由E出资,但目前没有证据证明是他出资。依照继承法规定,继承人没有履行义务的可以取消继承的权利。另外遗嘱中还说E住房紧张,但事实上不是这样的,E本人还有其他的住房。书写遗嘱的时候,立遗嘱人还没有取得房屋所有权,依照继承法解释,处分国家、集体的房屋应当认定为无效。E的诉求是针对整个房屋,忽略了父母中另一方对该房屋的所有权。因此,从内容上看,遗嘱和现行法律相违背,房屋应当进行法定继承。A缺乏劳动能力也没有生活来源,即使立遗嘱人有处分权,也应该保留A的继承权,我们各自主张继承房屋份额的1/5,不同意E诉讼请求。

【律师观点】

北京遗产继承律师孟博律师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所争议的焦点在于张大爷书写的遗嘱是否有效。

庭审中,ABCD对遗嘱真实性不予认可,并申请比鉴定,后撤回了鉴定,依照证据规则,法院认定遗嘱系张大爷书写,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

孟律师认为因诉争房屋系房改房,在张大爷夫妻婚姻存续期间购买并登记在张大爷明夏,应当认定为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张大爷对于王阿姨所享有份额无权处分,依照我国《继承法》规定,继承应当从被继承人死亡时搬离。继承开始后,依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依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王阿姨前没有遗嘱,其享有份额应当依照法定继承办理。张大爷在生前立下了一份遗嘱,其享有的份额以及继承王阿姨遗产所得份额应当依照遗嘱办理。

【法院审理】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张大爷名下的诉争房屋归EABCD共有,E2/3份额,ABCD各占1/12份额。

一审判决后,ABCD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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