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博律师亲办案例
未按约定撤销网签造成卖房困难是否可以要求赔偿?
来源:孟博律师
发布时间:2017-11-22
浏览量:414

未按约定撤销网签造成卖房困难是否可以要求赔偿?

【案情回顾】

原告柳先生诉称,201252日,买方韩小姐柳先生通过北京AA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房屋坐落于北京市某区666号,房子成交价为一百五十九万元,北京AA房地产公司想给买方避税,签阴阳合同,要把网签价做成八十五万元,为了避免交易风险和纠纷,柳先生要求以成交价进行网签,结果买方就不买了,没有进行网签。

在签房屋买卖合同前,买方的父亲李天奇在北京AA房地产公司的经营场所给了柳先生五千元定金,在买方决定不买后,北京AA房地产公司让柳先生将定金退给了买方的父亲李天奇。至此,双方买卖合同终止。在买卖合同终止后,北京AA房地产公司应该及时主动地将柳先生的房屋核验在建委网上进行撤销,但北京AA房地产公司不但没有撤销,并未经柳先生同意一直将柳先生的房屋在建委网上对外发布达二年时间。

20144月,柳先生再次进行房屋交易时,发现北京AA房地产公司仍将自己的房子处于房屋核验状态,造成柳先生无法进行房屋交易。柳先生找北京AA房地产公司,北京AA房地产公司说不给一万四千元就不给撤销房屋核验。柳先生给北京市建委打电话咨询能否不通过北京AA房地产公司来撤销房屋核验,客服人员说可以本人拿房本和身份证到某区过户大厅撤销房屋核验,但某区过户大厅办事窗口说必须通过北京AA房地产公司撤销房屋核验,得到的答复说既然北京AA房地产公司不给撤销房屋核验,只能通过法院起诉解决。

由于事情比较紧急,没有办法柳先生就给了北京AA房地产公司一万四千元,北京AA房地产公司于2014418日给柳先生撤销了房屋核验。北京AA房地产公司向柳先生收取撤销房屋核验费用是违反建委有关规定的,其后,柳先生到北京市建委进行信访,某区房屋管理部门找北京AA房地产公司进行调解,北京AA房地产公司只同意退还柳先生七千,至此柳先生还遭受七千损失。北京AA房地产公司非法对外发布房源信息的行为,违反了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并给柳先生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故起诉诉请法院判令北京AA房地产公司赔付柳先生七千。

被告北京AA房地产公司辩称,原告起诉书陈述的事实存在,但有些地方有异议,不是买方不买原告的房子,是原告不想卖了,并不是因为签订阴阳合同,不存在阴阳合同的事实,原告信访到建委,不是监管部门强迫我们退款的,是我们协商退款的,有协议可以提交,是原告委托我们办理房源核验,到现在为止我们也没收到原告要求解除合同的通知,如果要是买方不买了,原告不会退还定金,我们做的所有事都是经过原告授权的,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律师观点】

北京专业房产律师孟博律师认为,根据现有证据,能够证明柳先生与北京AA房地产公司之间存在居间合同关系。北京AA房地产公司办理房源核验及撤销房源核验的行为基于柳先生委托授权产生,不属违约行为。并且在柳先生委托北京AA房地产公司办理房源核验的委托书上已经载明房屋所有权人可以自行办理撤销房源核验的提示,故北京AA房地产公司对柳先生主张的因北京AA房地产公司没有撤销房源核验导致财产损失没有过错。柳先生与北京AA房地产公司就合同纠纷已达成一致意见,并有互不追究任何责任的承诺,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均应遵守。综上,孟律师认为柳先生基于与北京AA房地产公司之间存在的居间合同关系要求北京AA房地产公司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缺乏依据很难得到支持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柳先生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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