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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房屋婚后共同还贷,增值部分如何计算?
来源:孟博律师
发布时间:2017-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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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房屋婚后共同还贷,增值部分如何计算?

【案情回顾】

原告韩小姐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11年登记结婚。婚后,被告不履行夫妻的忠实义务,严重损害了夫妻感情,双方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

对此被告宋先生辩称,不同意离婚;并提出反诉,请求:1、对原告位于北京市西城区某户房产及西城区某车位进行评估,对增值额进行分割;2、原告购买西城区某车位的贷款,对共同还贷的款项进行分割;

对被告宋先生的反诉请求,原告韩小姐辩称:北京的房产和车位都是原告婚前个人财产,并且原告有证据证明购买北京房产和车位的资金来源。

在审理中,经法庭调查确:北京市西城区某房产及某车位。该房屋及车位系原告韩小姐于婚前与北京某房产公司签订买卖合同所购买,房屋总价款1947600元,其中贷款126万元,车位价款15万元,为一次性付款。后,原告韩小姐将该房屋及车位出售,售房价格为320万元。法院依据被告的申请,对该房屋及车位出售时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该房屋市场价值为5053736元,车位市场价值为25万元。

另查,原告韩小姐还款账户内双方结婚起至201281日共计还91131元;在此期间,原告母亲存入四笔款项共计97千元,但韩小姐已取款43460元。

【律师观点】

北京著名离婚房产纠纷律师孟博律师认为,在本案中,处理离婚感情纠纷,还有关于北京市西城区某房产及某车位的纠纷

孟律师认为该房屋系原告韩小姐婚前所买,双方婚后至201281日前的还贷额为91131元,原告母亲存入其还贷账户共计97000元,但还贷账户亦有43460元支取款项,因此用于还贷的数额应为97000-43460=53540元。该部分还贷额系原告亲属出资,并非原、被告以夫妻共同财产所还,故不应作为原被告的共同还贷额进行计算。

因此,双方共同还贷额应为91131-53540=37591元。故,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款项及其相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应由原告对被告进行相应的补偿,补偿数额为37591÷1947600×5053736÷2=48772元。(北京高院明确离婚时房屋补偿计算标准: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房屋补偿的计算公式为:房屋补偿款=夫妻共同支付款项(包括本息)÷(房屋购买价+全部应付利息)×房屋评估现值(或夫妻认可房屋现值)×50%。)

关于该车位,因系原告婚前一次性支付车位款所购买,故应属原告婚前个人财产,被告宋先生要求分割车位增值额,一般是不能得到支持的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判决

1、准予原告韩小姐与被告宋先生离婚;

2、原告韩小姐给付被告宋先生北京市西城区某户房屋共同还贷款项及相应财产增值补偿款48772元;

3、驳回被告宋先生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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