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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书面协议的借名买房有效么?
来源:孟博律师
发布时间:2017-11-28
浏览量:187

无书面协议的借名买房有效么?

案情回顾

赵先生刘小姐诉称:2003赵先生刘小姐宋先生达成一致:由赵先生刘小姐支付购房款,借用宋先生的名字购买房屋,该房屋的所有权归赵先生刘小姐。承诺之后为赵先生刘小姐办理过户。随后,赵先生刘小姐宋先生的名字办理了房屋申请及审批手续。交付了购房款46万元。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并一直在此房屋居住至今。赵先生刘小姐还支出了相关税、费以及商业贷款等。但是,该房屋过户条件具备时,宋先生因房屋增值而拒绝配合赵先生刘小姐办理过户手续,并两次以房产证上是宋先生的名字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赵先生刘小姐返还。故赵先生刘小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宋先生返还赵先生刘小姐购房本金46万元、相关手续费等费用59774元;2、判令宋先生赔偿涉案房屋增值及装修损失2888000元。

对此宋先生辩称:第一项诉讼请求,本金同意给付,但是本金不是这么多,赵先生刘小姐支付的购房款,首付款99801元,贷款36万元,截止到2013年底赵先生刘小姐还了17万元。赵先生刘小姐宋先生之间不存在借名买房的关系,双方只是借贷关系,该房屋归宋先生所有增值也是归宋先生,不存在赔偿赵先生刘小姐损失的问题。

律师观点

在本案中,宋先生与赵先生、刘小姐并没有签订书面协议,那么借名买房无书面协议可以认定吗?

本案诉争房屋系经济适用房,登记在宋先生名下,由刘小姐赵先生居住使用,双方并无书面约定,但诉争房屋系赵先生刘小姐出资,且购房款等相关票据资料均由赵先生刘小姐持有,赵先生刘小姐对借名购买经济适用房有合理解释,故可以认定赵先生刘小姐宋先生之间存在口头的借名买房约定。

那么该借名买房协议有效吗?相关费用该由谁来支付?

北京专业房产律师孟博律师认为该约定违反了国家关于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规定,应属无效。合同无效后,赵先生刘小姐因购买该房屋所支出的税、费等相关款项,宋先生应当予以返还。关于赵先生刘小姐主张返还的每年的电梯运行维护费、水泵运行维护费、贷款利息一节,因依据不足,无法得到法院支持。关于赵先生刘小姐主张的装修费及装修管理服务费一节,因对房屋的市场价值进行评估鉴定时,已包含装修部分,故对赵先生刘小姐的该项诉讼请求,一般不能得到支持。

那么由于该合同的无效,应由谁来承担责任?对于该合同的无效,双方均有过错,考虑到赵先生刘小姐支付了大部分购房款,宋先生赵先生刘小姐达成借名买房合同后又拒绝履行等因素,宋先生应对合同的无效承担主要责任,具体比例该法院酌情确定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判决:

1宋先生返还赵先生刘小姐购房款28万、产权登记代办费、契税、印花税、证照费、综合地价款、公共维修基金、个人住房保险费、有线电视入网费、抵押代办费、按揭律师费,以上共计314500元;

2宋先生给付赵先生刘小姐房屋增值补偿金235万;

3、驳回赵先生刘小姐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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