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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拆迁房屋中有户籍可以分得拆迁款么?
来源:孟博律师
发布时间:2017-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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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拆迁房屋中有户籍可以分得拆迁款么?

【案情回顾】

赵小姐诉称:赵先生系我父亲,赵小小系我妹妹。我与赵小小及母亲三人曾居住在北京市X房屋。后此房被拆迁,拆迁补偿费共计500万元,赵先生赵小小将此拆迁补偿款占为己有,瞒着我私自用于理财。我无任何收入,在京也无任何房产才获得购买两限房指标,我为购买两限房多次恳求父亲返还我应得份额的拆迁款,我在分配拆迁款范围之内,但父亲只给了我35万元,根本不够支付两限房房款。诉讼请求:依法分割北京市X房屋拆迁款500万元中的200万元归我所有。

对此赵小小辩称:不同意赵小姐的诉讼请求。被拆迁房屋的承租人是我父亲,我母亲、我和赵小姐的户口均在此。两限房指标算我家拆迁的份额落到了赵小姐名下,因为我和父亲都有房,所以两限房指标只能落在赵小姐名下。父亲曾对500万元的拆迁款做过分配,当时给了赵小姐35万元,给了我40万元,给我另外两个妹妹AB每人各22.5万元。剩余拆迁款均在父亲名下,由我代为保管。

赵先生辩称:不同意赵小姐的诉讼请求。涉案房屋拆迁的具体事宜我不清楚,一切手续都是委托赵小小办理。赵小小所述情况均属实。

【律师观点】

北京专业房产纠纷律师认为:被拆迁的北京市某房屋三间原承租人系赵先生,其签订《北京市非住宅城市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从赵先生签订《补偿协议》的内容看,拆迁总款包括拆迁补偿款、拆迁补助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其中拆迁补偿款在拆迁总款中占据较大比例,而计算拆迁补偿款金额的主要依据为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以及每建筑平方米的比准价格,与户籍人数无关,现亦无充分证据证明应当按照户籍情况分配拆迁中获得的款项。

赵先生在其取得拆迁款后已给付赵小姐30万元,赵小姐亦由此获得两限房指标一个。赵小姐虽称其户口在上述被拆迁房屋内,但根据庭审中查明的事实,虽然赵小姐及其母与赵小小均在被拆迁房屋处有正式户籍,但赵小姐并未在此房屋内实际居住,并非上述被拆迁房屋的实际居住人和使用人。故赵小姐主张诉争500万元应由户籍在被拆迁房屋的人员进行分割,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无法得到支持。

【法院审理】

驳回赵小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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