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效力如何认定?
【案情回顾】
吴大爷和田阿姨系夫妻关系,吴小小系两人之养女。1998年2月1日,田阿姨死亡。2006年8月9日,吴大爷与孙阿姨再婚,孙小小系孙阿姨与前夫之女。吴大爷于2012年1月21日死亡。吴大爷生前承租了一件公房。2010年5月8日,吴大爷作为被拆迁人就该公房与自建房与拆迁办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获得二居室三套。现在1501号、1502号、1503号三套安置房已具备交付条件。孙阿姨以吴大爷生前留下代书遗嘱为由,要求继承上述三套房屋。
孙阿姨为了证实其主张,向法院提交了一份遗嘱和录像,申请见证人赵某到庭作证。遗嘱内容为,吴大爷承租的平房和自建房发生拆迁,其为了避免纷争立下遗嘱将因拆迁取得的三套两居室由孙阿姨继承。医嘱上有吴大爷的签名,落款时间为2010年10月13日。上面有见证人赵某的签字以及见证人李芳的签字。
赵某到庭作证,称其与吴大爷是邻居,受孙阿姨的邀请在2010年6月13日去吴大爷的住处,另有见证人李芳。公证处的两个人负责录像,将打印好的遗嘱逐条念给吴大爷婷,遗嘱是谁打印不了解。吴大爷立遗嘱的过程中精神状态正常。
录像时间显示为2010年6月13日16点13份,赵某向吴大爷宣读遗嘱,读完询问是否为吴大爷的真实意思表示,孟房回答是。录像记录了孟房签名、按手印以及见证人签名过程。
对此,吴小小对上述遗嘱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不认可。其主张,吴大爷身体状况不佳,立遗嘱时语言能力差,不能正确表达;其次,赵某称孙阿姨打电话让其去见证,孙阿姨称无公证遗嘱,但其后又称不知道有遗嘱,整理遗物时才发现,孙阿姨前后陈述不一致。第三,见证人赵某系遗嘱载明的代书人,但遗嘱并非其手写,而是打印的,不符合代书遗嘱的法定要件。第四,被拆迁房屋中自建房系田阿姨与孟房修建,也被认定在拆迁面积中,这部分自建房有田阿姨的拆迁利益,遗嘱处分了田阿姨的利益。
【律师观点】
北京专业继承房产律师认为公民的合法继承权受法律保护;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遗赠办理。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吴小小上诉主张吴大爷在立遗嘱时不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且代书遗嘱的文字打印并非代书人所为,有悖代书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应认定吴大爷所立遗嘱无效。
从吴小小提供吴大爷住院病历可以认定,吴大爷生前虽患有多种疾病,但并未导致其立遗嘱时已丧失意识辨别能力及自主行为能力,吴小小亦未能向法院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吴大爷不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且从孙阿姨、孙小小向法院提供的代书遗嘱过程的视频录像及所立遗嘱同时期,赵某参与诉讼庭审时的表述记录,亦不能认定吴小小主张的吴大爷不具备行为能力的意见,法院对其主张不予采信;虽遗嘱代书人并未实际书写遗嘱,但从遗嘱代书过程中遗嘱内容确认环节的视频录像,可以明确吴大爷在其遗嘱中的真实意思表示。综合孙阿姨所提交的相关证据的佐证,应认定遗嘱内容系吴大爷真实意思
但吴大爷所立遗嘱处分的拆迁所得利益中属于田阿姨份额部分应认定为无效,遗嘱无效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判决:
1、位于1501号房屋的相关权益由孙阿姨和吴小小共同继承,其中吴小小继承百分之二十的份额,孙阿姨继承百分之八十的份额。
2、位于1502号房屋的相关权益由孙阿姨和吴小小共同继承,其中吴小小继承百分之二十的份额,孙阿姨继承百分之八十的份额。
3、位于1503号房屋的相关权益由孙阿姨和吴小小共同继承,其中吴小小继承百分之二十的份额,孙阿姨继承百分之八十的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