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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纠纷起诉腾房,符合法理是否一定支持?
来源:孟博律师
发布时间:2017-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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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纠纷起诉腾房,符合法理是否一定支持?

【案情回顾】

原告起诉称:原告与赵大爷系父子关系,宋阿姨系赵大爷的妻子。位于北京市某区666号房屋为原告承租的公房。现赵大爷、宋阿姨在原告承租的666号房屋内居住,致使原告不得不在外租房生活,给原告生活带来不便。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赵大爷、宋阿姨将666号房屋腾空交还原告。

赵大爷辩称:被告与宋阿姨为夫妻关系。原告赵小小为被告的父亲。666号房屋原承租人为被告爷爷赵某某,赵某某曾经承诺过世后要将666号房屋赠与被告和宋阿姨。被告与宋阿姨于1989年开始,搬入666号房屋居住,以方便照顾赵某某,一直到1996年赵某某去世。之后,赵某某的丧事由原告赵小小一手操办,并且原告赵小小将666号房屋承租人更改为原告赵小小本人。由于是父子关系,被告也没有提出质疑。2002年,因被告与宋阿姨仍然居住在666号房屋,被告母亲和原告赵小小商议提出将666号房屋承租人变更为宋阿姨。当时全家并无异议,因宋阿姨户口未在666号,根据政策不能更改。现今,被告与宋阿姨至今没有任何房产,除666号房屋外没有可以居住的地方。此外,原告赵小小原居住在某区6号。2001年,该房屋拆迁, 2005年,原告赵小小与被告母亲离婚。2010年,家里的企业面临拆迁,原告赵小小独自在外租房居住。并且不告诉被告其住址。2013年,原告赵小小与被告商量想将户口迁入666号,被告同意。后原告赵小小又要求当户主,被告没有意见。但是被告与宋阿姨提出要将外孙的户口迁入666号房屋,原告赵小小表示不同意,并且提出要求被告搬走,因此,被告不同意原告赵小小的诉讼请求。

【律师观点】

北京专业房产纠纷律师认为:666号房屋系原告赵小小承租的公房,原告赵小小对666号房屋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赵大爷、宋阿姨基于家庭内部安排一直长期居住在666号房屋内,并且目前名下无其他住房,孟律师认为不具备腾退返还条件,故很难得到法院支持。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666号房屋系刘小小承租的公房,刘小小对666号房屋有占有、使用的权利。刘小小诉至法院,要求刘大爷、宋阿姨腾退房屋,理由正当。但考虑到,多年来,被告一直居住在666号房屋内,并且确无其他住房,所以不具备返还666号房屋的条件。故于法有据,但不宜支持。

法院审理好后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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