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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方拒绝过户反诉违约金,如果应对?
来源:孟博律师
发布时间:2018-04-16
浏览量:769

卖方拒绝过户反诉违约金,如果应对?

案情回顾

诉争房屋系被告所有,2014127日,韩先生经其母刘阿姨代理与被告签订了《二手房买卖自行成交合同》,约定:韩先生购买诉争房屋,总价330万元,合同签订之日支付定金20万元、在房地产交易中心网签当日支付首付款(含定金)230万元、剩余房款100万元于契税、个人所得税缴纳当日支付;被告应在收到全部房款之日起次日将诉争房屋交付给韩先生,并结清物业费、供暖费等;交易税费和个人所得税全部由韩先生承担,于2015110日之前办理房屋产权过户事宜;…。合同签订当日,韩先生向被告支付购房定金20万元,后分别于201516日、116日支付210万元、100万元。201516日,双方签订合同编号为x1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经纪成交版),该合同所载的成交价格为167.238万元,该合同第七条“违约责任”中关于逾期付款责任有以下约定:买受人逾期在10日之内,自约定的应付款期限届满次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按日计算应付款万分之十的违约金…。2015116日,韩先生缴纳了房屋买卖契税3.014738万元、个人所得税24.995898万元。2015119日,双方前往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诉争房屋过户手续,因韩先生涉及购房资质的户籍等材料出现差错,未能完成过户手续,双方于当日撤销了上述网签合同。现诉争房屋仍在被告手中。

韩先生诉称:原、被告于2014127日签订了《二手房买卖自行成交合同》,约定由韩先生购买被告所有的本市朝阳区紫芳路x号院x号楼xx号房屋(下称诉争房屋),交易价格330万元,签订合同之日支付20万元、网签之日支付230万元、余款100万元与缴纳契税、个人所得税当日支付,被告于收到全部房款的次日将房屋交付给韩先生,在2015110日之前办理房屋产权过户事宜。之后韩先生依约向被告支付了全部购房款330万元,但是被告至今未按照合同约定向韩先生交付诉争房屋及协助办理产权过户。为了维护韩先生的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双方之间的《二手房买卖自行成交合同》、协助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将诉争房屋交付给韩先生

被告辩称:原、被告签订《二手房买卖自行成交合同》后,被告积极履行了合同义务,并无违约行为,反而是韩先生迟延付款导致了迟延过户,韩先生购房资质出现问题致使双方在2015119日未能完成过户手续并撤销了网签

并且被告反诉称:原、被告在《二手房买卖自行成交合同》中约定了韩先生应在网签当日支付首付款(含定金)230万元,剩余房款100万元在契税、个人所得税缴纳当日支付,同时还约定双方应于2015110日之前办理房屋产权过户事宜。韩先生之父韩大爷201516日(网签之日)向被告转账支付230万元,韩大爷并非合同相对人,其并未就此出具付款说明;剩余100万元应在2015110日之前支付,韩先生迟延至2015116日才支付,应当按照网签合同第七条的约定向被告支付违约金0.6万元。

韩先生针对被告的反诉辩称:不同意被告的全部反诉请求

律师观点

本案是一起二手房买卖纠纷,北京房产纠纷律师认为:依法成立并生效的合同具有拘束力,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己方义务,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本案中,原、被告之间的《二手房买卖自行成交合同》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各自履行义务。现韩先生已经向被告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并如约代缴了相关税费,诉争房屋已经具备产权过户条件,被告理应配合韩先生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及向韩先生交付房屋,关于韩先生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双方之间的《二手房买卖自行成交合同》、协助过户及交付诉争房屋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反诉迟延付款违约金,韩先生亦认可购房尾款100万元迟延了6天支付,就此,理应按照双方所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的相关约定支付违约金,关于被告该项反诉请求,应予支持。关于迟延过户违约金,考虑到被告对至今未能过户亦存在一定过错,且其并未举证证明迟延过户给其造成了实际损失,故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判决如下:

一、被告(反诉韩先生宋先生继续履行与韩先生(反诉被告)高x1于二○一四年十二月七日签订的《二手房买卖自行成交合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协助韩先生(反诉被告)高x1将朝阳区紫芳路x号院x号楼xx号房屋过户至韩先生(反诉被告)高x1名下,并在完成过户当日将该房屋交付给韩先生(反诉被告)高x1

二、韩先生(反诉被告)高x1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被告(反诉韩先生宋先生支付迟延付款违约金六千元;

三、驳回被告(反诉韩先生宋先生的其他反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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