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博律师亲办案例
分家析产协议的效力是否能对抗遗嘱?
来源:孟博律师
发布时间:2015-03-02
浏览量:661

分家析产协议的效力是否能对抗遗嘱?

一、案情

王某与妻子朱某生有一子王大和一女王小。王某、朱某分别于1997年、2012年去世。

王大、王小于199698日签订一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王大放弃购置101室房屋,同意由王小购置,在协议书落款处按有指印并盖有“王某”、“朱某”字样名章。19969月,王小出资购房款14805.05元,以王某的名义购得诉争房屋。20134月,王小诉至法院,要求诉争房屋由王小独自继承。王小在庭审中出示由其丈夫代书的赠与书一份,载明王某夫妇将诉争房屋赠与王小,赠与书落款处按有指印并盖有“王某”、“朱某”字样名章;王大则在庭审中出示由他人代书的赠与协定一份,赠与协定中载明朱某将诉争房屋赠与王大,落款处按有朱某指印。

本案主要争议焦点是:1.家庭协议和遗嘱的形式、效力如何认定?2.家庭成员签订家庭协议分家析产后,家庭财产如何继承?

二、判决

涉案诉争房屋全部由王小继承。

三、点评

本案主要分歧在王小提供的协议书的效力,以及王大提供的赠与协定是否真实有效。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系分家析产纠纷,王某家庭成员签订的析产协议书真实有效。王大作为协议书的签订人,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在无法定或约定事由可以撤销该协议书的情形下,不应主张协议书无效。王大提供的遗嘱,与查明的事实不相符,不予认定。

所谓分家析产协议,顾名思义就是家庭成员之间达成的将大家庭分成小家庭以及将家庭共有财产予以分割的协议。分家析产协议的内容一般包括立约人的姓名、分割家庭共有财产的合意、对家庭共有债务的安排、立约人的签名、落款日期等。家庭成员之间订立分家析产协议,是中华民族的一种家庭传统,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变化,国家对私有财产的立法管理不断规范,分家析产协议纠纷也成为屡见不鲜的问题。

订立分家析产协议的目的,是父母基于公平、合理原则,将家庭财产公平分割给各子女,促进新的家庭诞生、延续。订立分家析产协议之行为,本身体现了家庭成员从亲情的角度,平等协商处理家庭共有财产,避免因财产纠纷破坏家庭团结,导致家庭成员之间矛盾。因此,分家析产协议对于维护家庭稳定、促进家庭团结、保障社会安定,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对于家庭成员间签订的分家析产协议书,如果对家庭财产进行了处分,综合家庭所有财产分配、协议履行情况等情形,如有证据证实是家庭成员的真实意思表示,一般不可轻易认定无效。

本案不仅涉及分家析产协议,还有当事人提交的遗嘱两份。王大在家庭协议中签字,实际在家庭财产中分得了另一处房产,王小为购买本案涉案房产,已经支付对价。关于王大提出的赠与协定形式的遗嘱,虽然有朱某的手印,但是并无代书人的签名,形式上存在瑕疵,结合朱某当时健康情况,其无法作出真实有效的意思表示,综合这些因素,应认定该遗嘱无效。因此,认定遗嘱是否有效的第一要素是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如有充分证据证实遗嘱是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可认定遗嘱有效。本案中,王大作为协议书的签订人,在实际取得家庭另一套房产的情况下,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依照约定配合将诉争房屋过户给王小,其在无法定或约定事由可以撤销该协议书的情形下,不能用另一份并非被继承人真实意思表示的遗嘱来推翻家庭析产协议。

以上内容由孟博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孟博律师咨询。
孟博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15564好评数142
  • 办案经验丰富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甲3号居然大厦8层、18层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孟博
  • 执业律所: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1101*********958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北京-北京
  • 地  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甲3号居然大厦8层、18层